本报讯陕西消息:“只说多写几个字会少惹些麻烦,谁知不但添了麻烦,还白白损失几万元”,一起返还汽车买卖纠纷案的原告杨某逢人便诉说着他的苦衷。
杨某花12万元从李某夫妇处购买了一辆夏利车,李某夫妇打了收款收条,在杨某取走夏利车时,应李某夫妇的要求,杨某打了一张收条:“开走王某夏利车一辆”。后杨某发现该车毛病很多,经常需要修理,且不能过户,遂将李某夫妇告到法院,要求还款退车。李某夫妇辩称,车款虽是他们所收,有收条为证,但杨某取车时打的收条已说明他们只是中间人,代卖车人收款,真正的卖车人是王某,王某才是被告。对此,杨某有苦难言,因他没有能证明李某夫妇可作为本案被告的有力证据。王某也承认他是车主,与杨某见过几次面,委托李某夫妇代他卖车,购车款也是他所拿,并有证据证明他已把车款的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原是本案的被告,因为是他侵害了杨某的财产权利,李某夫妻只是中间人。杨某与王某之间的汽车买卖行为没有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经过专门机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该项汽车买卖行为无效。但王某是单身,没有什么财产,如判决由王某返还车款显然难以实际履行。为了减少损失,杨某最后决定撤诉,但他已白白损失了数万元。